海口市司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35号提案协办情况的函
市旅文局:
市农工党提案《关于制定〈海口市旅游新业态管理办法〉促进我市旅游新业态发展的建议》(第235号)收悉。我局已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情况函复如下:
旅游新业态是指在传统旅游业基础上,结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而形成的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但仍属于旅游业的范畴,应由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予以规范,关于提案中提到旅游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监管、安全保障、服务以及价格质量等问题,国家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智慧旅游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规定。我省也相继出台了《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认定条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居车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出台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关于加快复工复产振兴旅游业的若干措施》等规定,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一些细化的规定。如确需出台《海口市旅游新业态管理办法》,建议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论证、立项、调研起草,我局将做好相关法律审查工作,积极配合推进。
海口市司法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