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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如何分配?

  1)政府与集体

  政府征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税费,其中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土地成交总价款为缴费基数,根据土地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级别,分级分类确定计提比例:

  ①入市地块用于商服用途的,V级提取比例15%IV级提取比例20%级提取比例25%级提取比例30%级提取比例35%

  ②入市地块用于租赁住房用途的,V级提取比例10%IV级提取比例15%级提取比例20%级提取比例25%级提取比例30%

  ③入市地块用于工业仓储用途的,级提取比例 3%级提取比例5%级提取比例8%

  ④入市地块用于经营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的,级提取比例5%级提取比例5%级提取比例10%

  以瑶城试点为例:试点地块属于集体商服用地Ⅳ级片区范围,应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区政府可按上述征缴比例要求,代入市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账户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市、区按5:5比例分成,分别划入市、区两级国库。

  税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

  (2)集体内部:

  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原则上预留不少于20%的收益用于集体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入市收益分配应由农民集体制定分配方案,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公示公告等程序,报镇(街)政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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