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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主体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怎么处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海府办规〔2022〕1 号)

答:按相关规定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土地容积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价款、税费,但未足额缴交的,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税务局制定追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启动追缴工作,同时按“证缴分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评估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应加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终止时间为全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增容费等相关费用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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