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账户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三、所有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下同)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一)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以本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应在收到现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收取现金的情况说明。
(三)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