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3-415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
文号:海府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3日 |
时效性: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3年9月12日十七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网约车发展定位和《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按照总量增减与人口数量、平均出行距离变化相协调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网约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